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水湖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峰: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水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