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文见,张克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84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克怀(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8某某某某6973):本院受理原告洪文见诉被告张克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2民初8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克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文见借款167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3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10元,由被告张克怀负担。(鉴于公告费原告已交纳,被告应直接支付给原告)。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