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秦克,韦文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桂1302民初30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韦文强:本院受理原告秦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1302民初3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韦文强尽快结清所欠原告秦克的劳务费1万元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韦文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30分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小平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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