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克,韦文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1302民初30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文强:本院受理原告秦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1302民初3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韦文强尽快结清所欠原告秦克的劳务费1万元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韦文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30分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小平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