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家祥,赵军,黄正军,罗树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0828民初150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树生:本院受理原告朱家祥诉赵军、黄正军、罗树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云0828民初15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内容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导致原告受伤的损失共计136857.27元,其中医疗费21091.27元、后期医疗费8000元、鉴定费1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60元×8天=1280元、误工费(8天+90天)×245元=24010元、残疾赔偿金十级72476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8天×50元=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剑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兰、田春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