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建华,何永山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永山:本院受理原告谢建华诉被告何永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65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428.8元(以1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8年3月1日暂至2022年1月1日,实际计算至所欠运费付清为止),两项合计18928.8元;二、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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