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文明,妥成武,杨自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431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自龙:本院受理原告马文明诉被告妥成武、杨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马文明支付水泥款20730元;二、被告妥成武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马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自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