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熊世文,王加辉,曾起豪,杨光,郑运江,第三人-叶永刚, 贵州正茂昌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181执异165号,(2021)黔0181执834号,(2021)黔0181民初11
案由
其他执行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被告王加辉、被告曾起豪、被告杨光、被告郑运江、第三人叶永刚、第三人贵州正茂昌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世文诉被告王加辉、被告曾起豪、被告杨光、被告郑运江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叶永刚、贵州正茂昌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诉请:1、判决撤销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执异165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判决追加被告曾起豪、郑运江、王加辉、杨光为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执8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依法对贵州正茂昌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11060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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