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家木,刘彬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124民初179号,(2022)闽0124财保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彬星:本院受理原告黄家木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诉求主要内容为:归还原告黄家木为其代偿还贷款本息525000元、公告费860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4民初1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2)闽012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彬星名下闽清宏盛电瓷电器有限公司32%的股权,价值514672.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