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江秀英,叶柳青,叶小芳,叶小青,叶雪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龙岩泰兴食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803民初282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内容
福建龙岩泰兴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江秀英、叶柳青、叶小芳、叶小青、叶雪凌、福建龙岩泰兴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已被吊销,注册地址查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则荣已死亡,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审判执行工作负面清单、(2021)闽0803民初28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各一份。原告要求:1.判令江秀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13820.88元(包括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江秀英、叶柳青、叶小芳、叶小青、叶雪凌在继承被继承人叶则荣的遗产范围内对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福建龙岩泰兴食品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15时在龙岩市永定区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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