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运强, 南安市森普石材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43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运强:本院受理原告南安市森普石材护理材料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陈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运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南安市森普石材护理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6,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6,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