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友莹,宋国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4民初143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国建: 本院受理原告郭友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友莹借款173600元,并支付利息(包括以1736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利息3472元,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83212.27元,及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4民初14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