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成镇,第三人-张凯,刘海燕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4487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凯:本院受理原告金成镇与被告刘海燕、第三人张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91民初4487号判决,刘海燕提出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求撤销原判、予以发回重审或径行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