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玉兰,李东升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583民初643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东升(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金山村崎后21号):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兰与被告李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3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李东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玉兰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李东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王玉兰律师费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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