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奕裕,魏绪银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583民初670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魏绪银(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松岩村顶坪15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奕裕与被告魏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3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魏绪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奕裕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王奕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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