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冬,杨宇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726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宇:本院受理原告李冬与被告杨宇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11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冬借款本金437,400元;利息(自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96,228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律师费用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冬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2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689元,由被告杨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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