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国辉,一,王允志,三陈艳红,陈艳红, 大连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允志、陈艳红:原告邱国辉与被告一大连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王允志、被告三陈艳红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石材款1140000元要求被告一自欠款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20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数加计5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被告二、三对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涉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2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