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友,马永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永喜:本院受理原告金友诉你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金友的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原告金友的民事起诉状要点:1.判令被告金友偿还原告马永喜欠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金友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颍上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