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亮明, 晋江市陈埭镇友鑫汽车租赁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5438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亮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陈埭镇友鑫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潘亮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2民初5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潘亮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市陈埭镇友鑫汽车租赁服务部租金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潘亮明负担。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按实际费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