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庆和,蔡燕玲, 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1339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庆和(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XXXXX0050)、蔡燕玲(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XXXXXX0049):本院受理(2021)闽0582民初13392号原告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和、蔡燕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7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8021.3元);共计215021.3元;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