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文友,袁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1503民初19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松:本院受理原告谢文友诉被告袁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3民初195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