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斌,岳不琼,汪银杰, 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斌:本院受理岳不琼与你、汪银杰、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