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杰,闫文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21民初16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文武:本院受理原告张杰与被告闫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72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闫文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