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贺中,林江, 福安闽航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582民初231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内容
福安闽航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1DHGP75)、林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王贺中与被告福安闽航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8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福安闽航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贺中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该笔款项之日止);被告林江对被告福安闽航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52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按实际费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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