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强,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佘小梅,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87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佘小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强与被告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强借款本金996153.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96153.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9月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强律师费87000元;三、李强有权就佘小梅所有的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727978股股份(证券代码83462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3民初18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