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宇翔,胡江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823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江波:本院受理原告刘宇翔与被告胡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8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胡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宇翔偿还借款22115.94元及利息(以22115.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1月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但不超过38000元);二、驳回刘宇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刘宇翔负担812元,由胡江波负担68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