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伟,张航,第三人-, 泉州市泉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5564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航、泉州市泉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伟与被告张航、第三人泉州市泉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张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冯伟押金10000元及租金833.33元;2、驳回冯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