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巩进,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巩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巩进侵害商标权纠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上午9时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三法庭开庭进行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