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欢欢, 大连晨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晨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王欢欢与你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王欢欢请求:判令由你公司偿还其服务费用20,000元。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关岭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