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柳莉虹,陆正青,周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5民初1448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雯、陆正青:本院受理柳莉虹与周雯、陆正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15民初144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柳莉虹与被告陆正青、周雯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陆正青、周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柳莉虹购房款人民币360000.00元;三、被告陆正青、周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柳莉虹违约金人民币108000.00元;四、驳回原告柳莉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2.00元、保全费人民币2868.5元由被告陆正青、周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