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福建永春桃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福建白龙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白龙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春桃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白龙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主要诉求:1、请求判决福建白龙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车费尾款44800元整;2、请求判决福建白龙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