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阚杰,巩淑华,王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5920号,(2017)辽02民终17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巩淑华、王军:本院受理原告阚杰诉你(2021)辽0211民初159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17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22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