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方伟,方伟群,方诚钰, 大连泰嘉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8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伟(又名方伟群、方诚钰):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泰嘉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又名方伟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又名方诚钰(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泰嘉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10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800元(原告大连泰嘉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方伟(又名方伟群、又名方诚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