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方毅,一,二胡开生,三陶传斌,胡开生,陶传斌, 孝贤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孝贤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胡开生、陶传斌:原告王方毅与被告一孝贤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被告二胡开生、被告三陶传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股份认购款15万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截止2021年7月1日占有使用费暂计30661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2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