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苗清,李洪军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944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洪军:本院受理原告苗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9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洪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清借款62,955.81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洪军负担1,934元,由原告苗清负担1,306元,被告负担部分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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