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车鑫,孟庆彦,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车鑫、孟庆彦: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车鑫、孟庆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被告车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501.49元及至最终还款日2021年8月23日利息19120.41元、罚息108462.64元及复利20460.11元(暂计至欠息合计148043.16元),暂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息合计257544.65元,被告孟庆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