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任勇,肖景乐,孙和军,柳金梅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和军、柳金梅:本院受理原告任勇、肖景乐诉被告孙和军、柳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和军、柳金梅偿还原告原告任勇、肖景乐借款2,539,235.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4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孙和军、柳金梅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