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帅,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168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与被告姜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向你送达(2021)辽0211民初1168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信用卡(卡号为:6226890122099145)欠款本金82786.17元(截至2021年8月9日)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姜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信用卡(卡号为6229180068405986)欠款本金47777.64元(截至2021年8月9日)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保全费1369元,公告费84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