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伟平,谢丽,第三人-谢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丽、第三人谢炎:本院受理原告宋伟平诉被告谢丽、第三人谢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