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建国,宋艳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91民初194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艳菊: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9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建国与被告宋艳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宋艳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张建国双倍定金14000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3100元,由被告宋艳菊负担3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收款银行:盛京银行保工支行,收款账号:0332110102000400000317396,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公告费票据数额为准),由被告宋艳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