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诉被告张军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