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江明,王超龙,刘琴, 福州凤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宝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102民初10750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内容
台州宝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明与被告王超龙、福州凤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琴、台州宝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107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福建省福州市江滨西大道58号福州市鼓楼法院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七楼)民一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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