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明,王超龙,刘琴, 福州凤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台州宝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102民初10750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台州宝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明与被告王超龙、福州凤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琴、台州宝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107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福建省福州市江滨西大道58号福州市鼓楼法院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七楼)民一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