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一,王甜,刘浩楠,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津01民初34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一、王甜、刘浩楠:本院受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津01民初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