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颖,海德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112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德新(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张颖与海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0103民初11248号民事判决书(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海德新归还原告张颖借款2516000元;二、如被告海德新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张颖有权以被告海德新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绥江道交口西南侧恋海园5号楼1门1703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