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景阳,郑新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21民初48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新强:本院受理(2021)闽0521民初4840号原告陈景阳与被告郑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21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新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景阳借款46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0年2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65元,由被告郑新强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原告陈景阳预交的1225.6元予以退回;公告费(按实缴纳),由原告陈景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