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彩云,蔡有财,周学明,蔡淑燕,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内容
蔡有财、周学明、蔡淑燕、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姜彩云与被告蔡有财、周学明、蔡淑燕、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认购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认购款及利息218380.27元并支付2021年6月23日起对认购款相应利息,你们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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