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剑波,谷宇青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592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谷宇青(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30921257X,):本院受理原告丁剑波与被告谷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谷宇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剑波货款51,745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