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月红,刘志忠,刘锦龙,刘惠东,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521民初740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月红、刘志忠、刘锦龙、刘惠东:本院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与被告刘月红、刘志忠、刘锦龙、刘惠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21民初74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应到本院净峰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