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国武, 晋江华莹鞋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武(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华莹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400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月1%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你应到本院陈埭人民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