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跃清, 福建南安恒利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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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跃清: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安恒利商贸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梁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7354.8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小额速裁团队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