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海涛,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跨域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